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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3 身懷利器

潛規則 吳思 6318 2023-02-05
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乃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種種資源和財富正是據此分配並重新調整。   【低成本加害能力】   張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幹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場上的種種弊端和權謀,圓熟地游刃其間,居然憑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興大業。如此高明的先生講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場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聽。   張居正說,軍隊將校升官,論功行賞,取決於首級。一顆一級,規定得清清楚楚。從前有個兵部(國防部)的小吏,故意把報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後拿著報告讓兵部的官員看,說字有塗改,按規定必須嚴查。等到將校們的賄賂上來了,這位小吏又說,字雖然有塗改,仔細檢查貼黃,發現原是一字,並無作弊。於是兵部官員也就不再追究。張居正問道:將校們是升是降,權力全在這個小吏的手裡,你不賄賂他行嗎?

  這個故事有個時代背景:當時將校們很少有不冒功的。號稱斬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來,他們砍下來的很可能是當地老百姓的腦袋,所謂濫殺無辜。如果沒人叫屈,這些腦袋就是戰功,大家升官發財,萬事大吉;如果有人叫屈,這些腦袋就可能成為罪證,這幫將校罪過不小。所以,將校的命運確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裡,儘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個排長。   張居正總結說:人們怕那些吏,一定要賄賂那些吏,並不是指望從他們手裡撈點好處,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①。   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乃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種種資源和財富正要據此分肥並重新調整。   明朝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就講了一個縣太爺運用這種藝術剝刮財主的故事。故事說,武進縣一位叫陳定的富戶,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兩個人鬧氣,巢氏嘔氣生病死了。鄰里幾個平日看著他家眼紅的好事之徒,便攛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稱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陳定一筆。死者的兄弟很樂意跟著敲一筆,便和那幾個潑皮講好了,由他們出面,他躲在暗處作手腳,敲出錢來對半分。

  故事說:武進縣知縣是個貪夫。其時正有個鄉親在這裡打抽豐,未得打發。見這張首狀是關著人命,且曉得陳定名字,是個富家,要在他身上設處些,打發鄉親起身。立時准狀,僉牌來拿陳定到官,不由分說,監在獄中。   請注意這裡的選擇空間:首先,這狀子是可准可不准的;其次,准了之後拿來問訊,對陳定的申辯也是可聽可不聽的。在這兩個具有合法選擇空間的關口,那位知縣全選擇了最具傷害性的一頭:立時准狀、不由分說,而且誰也不能說他這樣做出了格。我是法學方面的外行,不知道應該如何稱呼這種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姑且稱之為合法傷害權。   卻說陳定入了獄,趕緊託人把妻弟請來,讓他各方打點。破費了幾百兩銀子,各方都打點到了,特別是縣太爺的那位打秋風的老鄉滿意了,替陳定說了好話,果然就放了陳定。這次釋放更充分地體現了合法傷害權或者倒過來叫合法恩惠權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沒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賺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縣的老鄉,把賄賂他的四十兩銀子強討了回來。四十兩銀子折算為現在的新台幣,少說一兩萬,多說七八萬,顯然也值得一追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傷害權的伸縮性。知縣聽說此事後,勃然大怒,出牌重新問案,並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狀捎上了陳定的妻弟。該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說,陳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後,不由分說,先是一頓狠打,發下監中。然後下令挖墓驗屍,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麼。同時召集當地各方人等,一邊驗屍,一邊調查瞭解情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只要從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法醫)報傷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將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巢氏幼時喜吃甜物,面前的牙齒落了一個,也做了硬物打落之傷。竟把陳定問了鬥毆殺人之律,妾丁氏威逼期親尊長致死之律,各問絞罪。陳定央了幾個分上來說,只是不聽。

  這案子本來已經算完了,如今,知縣要報復,竟可以把兩個人重新問成死罪。可見一位知縣合法地禍害他人的能力有多麼強。當時的人們對這種能力十分敬畏,把知縣稱為滅門的知縣,又稱破家縣令。最後,這位知縣果然叫陳定破了家。丁氏見兩個人都活不成,乾脆把罪過全攬在自己身上,寫了供狀,然後在獄中上吊自殺,這才了結了這樁案子。   細品這個故事中的利害關係,我們發現當事雙方承擔的成本或風險極不對稱。武進知縣的所作所為都是在執法的旗號下進行的,只要他發句話,國家的暴力機器就按照他的意願開動起來,並不用他個人破費一文錢。對付上邊的審核,他有法醫的證據的支持,應當說風險極小。他這種進退自如的處境,用古代民間諺語的話說,叫做官斷十條路案情稍有模糊之處,官員的合法選擇就有十種之多。怎麼斷都不算錯。與進退自如的知縣相反,陳定的小命卻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裡。他面臨著被絞死的風險。即使能僥倖保住性命,坐牢、喪妾、挨板子、耽誤生意,這些損失注定是逃不掉的。

  這就好比美國人面對伊拉克。美國有巡航導彈,能夠隨心所欲地炸人家的總統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你隨時隨地可以打人家,人家卻打不著你。這正是利器的妙用。掌握了這樣的利器,誰還敢惹你生氣?你又怎麼能不牛氣沖天?中國民間有句老話,叫做身懷利器,殺心自起。在如此實力懸殊的戰爭中,自己最多不過蹭破點皮,俘獲的卻是眾多的子女玉帛,這樣的仗自然就特別愛打,也特別能打。官吏們要頂住多打幾仗的誘惑,很有必要定力過人。   【合法傷害權開出花來】   無論正式規定是怎麼樣的,掌握了合法傷害權的人就是牛氣得要命。在他們的眼睛裡,老百姓形同魚肉。我們的祖先也就以魚肉百姓一詞來形容這些人和老百姓的關係。   據《竹葉亭雜記》記載,清代的四川有一種流行甚廣的陋規,名叫賊開花。每當民間發生盜竊案件,州縣地方官接到報案後,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調查,先把被盜人家周圍的富戶指為窩贓戶。既然認定嫌疑犯是官吏們的合法權力,關押嫌疑犯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力,他們這麼做當然沒什麼風險。那些被指為窩贓戶的人家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家裡無人做官,沒有後台。於是官府放心大膽地把他們拘押起來敲詐勒索,每報一案,往往牽連數家,賊開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為窩贓的富戶,特別害怕坐牢,只能自認倒楣,拿出大把的錢來賄賂官吏,打點差役。官吏撈足了錢,才把這些富戶放出來,並宣佈他們沒有窩贓,在術語裡這叫洗賊名。

  最初看到這些歷史記載的時候,我曾經設身處地替那些被敲詐者想過,結論是:如果換了我,就要讀書科舉,混個功名在身,讓他們不敢敲詐。不過這是很有個人特色的對策,只能自保卻不能普度眾生,並且遠水解不了近渴,顯然不是正經辦法。後來我找到了正經辦法在清朝人段光清寫的一本書裡,我看到了安徽宿松縣民間用來對付這種敲詐的高招,不禁被人民群眾的創造力所折服。   據《鏡湖自撰年譜》道光十七年(一八三七年)記載,這年九月,小地主段光清(當時已經中了舉人,即有了國家幹部的身分)的佃戶及其家境稍好的幾戶鄰居,忽然被差役傳喚,誣陷他們接了賊贓。段光清說,這是失主與捕役串通好了,囑咐盜賊咬他們一口,借此敲一筆錢。佃戶找到段光清的哥哥哭訴,段光清的哥哥就找他商量對策。

  段光清首先回顧歷史,從前人的智慧和經驗裡尋求啟發。他說,父親曾經說過,嘉慶初年(一七九七年前後)鄉里有一種惡習,乞丐生病倒斃了,地方無賴就要藉機生出波瀾,說必須要經過地方官驗屍才能掩埋。而地方官每次下鄉驗屍,必定要帶一大群人。仵作和刑書自是必需的,還要包括縣衙門裡院的門印、簽押、押班、小使,外院的六房、三班,再加上地方官的儀衛、皂隸、馬僕、轎夫,浩浩蕩蕩多至百餘人。於是,只聽得地方官驗屍的鑼聲一響,鄉下有數百畝家產的人家,就要傾家蕩產,連灰也剩不下了。   段光清說,父親當時的辦法是:召集同鄉的紳衿到縣裡向領導請示,如果乞丐確實是自己死了,經檢驗沒有傷痕,可以由地保掩埋,無須報官府驗屍。領導同意了,還把這條規定刻在石碑上,立在路旁。段光清沒有說他父親拜見縣領導的時候帶沒帶銀子,從情理推測,應該不至於空手去求人。從下文推測,前輩很可能以某種方式孝敬了父母官。

  段光清聯繫現實,說如今囑託盜賊栽贓,這又是一種惡習。兄長最好召集同鄉開一個會,大家湊一筆經費,每年給負責本鄉的捕役數千,作為他們辛辛苦苦為我們抓盜賊的獎勵,同時要求他們別再囑託盜賊誣扳良民。段光清的哥哥接受建議,召集同鄉開了會,果然大家踴躍掏錢,賊開花的問題就這樣得到了雙方滿意的解決。至於和吏胥談判的具體過程,段光清沒有記載,但有三個意思恐怕兜多大圈子也要表達出來:我們承認你們能害我們,我們掏錢,你們別再用這種手段害我們了。這看上去很像是和黑手黨打交道,我也承認,在辨別專制政府與黑手黨的實質性區別時,我經常感到自己愚鈍無能。   總之,合法傷害權是很值錢的。有了這種權力,沒有錢可以有錢,沒有斂錢的規矩可以創造出規矩。用古漢語一個簡潔貼切的詞來表達,這叫勢所必至。勢之所至,潛規則生焉。即使這規則不合法,也可以轉彎抹角將它裝扮起來廣大群眾愛護人民警察,湊點錢表達他們的感激之情,這難道有什麼不對嗎?

  【鎮山之寶】   合法傷害權在監獄裡表現得最為充分,陋規也就特別多。   清朝文學家方苞蹲過中央級的監獄,並且寫了一篇文章,題目就叫《獄中雜記》。他寫道: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一七一五年),我在刑部監獄,每天都看見三四個犯人死掉從牆洞裡拉出去。一塊坐牢的洪洞縣的杜縣令說,這是病死的。現在天時正,死的還算少,往年多的時候每天死十數人。我問:北京市有市級的監獄,有五城御史司坊(監察部系統),為什麼刑部的囚犯還這麼多?杜縣令回答說:刑部的那些喜歡折騰事的司局長們,下邊的辦事人員、獄官、禁卒,都獲利於囚犯之多,只要有點關聯便想方設法給弄到這裡來。一旦入了獄,不管有罪沒罪,必械手足,置老監,弄得他們苦不可忍,然後開導他們,教他們如何取保,出獄居住,迫使他們傾家蕩產解除痛苦,而當官的就與吏胥們私分這些錢財。

  方苞提到的這些搾取錢財的手段,晚清譴責小說作家李伯元在《活地獄》裡有詳細的描寫:   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無辜被牽連入獄。衙役的快班頭子史湘泉把他關在監獄裡,故意用鏈子把他鎖在尿缸旁邊,那根鏈子一頭套在脖子上,一頭繞在柵欄上。鏈子收得很緊,讓他無法坐下,就這樣拘了大半天。直到掌燈時分,史湘泉出來與黃升講價錢了:   你想舒服,卻也容易,裡邊屋裡,有高鋪,有桌子,要吃什麼,有什麼。說著便把黃升鏈子解下來,拿到手裡,同著他向北首那個小門,推門進去,只見裡面另是一大間,兩面擺著十幾張鋪,也有睡覺的,也有躺著吃煙的。黃升看了一會兒,便對史湘泉說:這屋裡也好。史湘泉道:這個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黃升問他怎的,史湘泉說:進這屋有一定價錢。先花五十吊(按糧價折算,每吊錢至少相當於二百元新台幣),方許進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鏈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鋪;要高鋪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鴉片煙,你自己帶來也好,我們代辦也好,開一回燈,五吊。如果天天開,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餘吃菜吃飯,都有價錢,長包也好,吃一頓算一頓也好。   黃升聽了,把舌頭一伸道:要這些嗎?史湘泉道: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邊蹲著的那一個,他一共出了三百吊,我還不給他打鋪哩。   這位黃升偏偏身上沒有帶錢,史湘泉一怒,將他送入一道柵欄門,裡邊的犯人又讓他掏錢孝敬,黃升拿不出來,眾人便一擁而上,將他打了個半死,又罰站了一夜。   即將處決的死刑犯應該是最難敲詐的了,但是吏胥們依然有辦法,他們可以在行刑和捆綁的方式上做交易。   據方苞記載,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索要財物。當時的術語叫斯羅。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們的親戚談。如果犯人窮,就找他們本人談。他們對凌遲處死的犯人說:順我,就先刺心,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還不死。對絞刑犯則說:順我,一上來就讓你斷氣。否則就縊你三次,再加上別的手段,然後才讓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釗先生就被縊了三次才死)。最難做手腳的斬首,他們還可以質其首難道劊子手還能扣留腦袋麼?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質腦袋,姑且原文照抄。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憑藉他們手裡的合法傷害權,一般能從富裕者那裡敲出數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從貧窮者那裡也能把衣服行李敲乾淨。完全敲不出來的,就按照事先威脅的辦法痛加折磨。   負責捆犯人的也這樣。方苞說,不賄賂他,在捆縛時就先將其筋骨扭斷。每年宣判的時候,死刑和死緩犯一概捆縛,押赴刑場待命,被處決的有十之三四,活下來的要幾個月才能將捆傷養好。有的人會落下終身殘疾。   方苞曾經問一個老胥,說你們無非想要點東西,又沒有什麼仇,實在沒東西,最後也別那麼折磨人家,這不是積德行善的好事嗎?老胥回答說: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後人。不這樣做,別人就會心存僥倖。   吏胥們對自己立的法刑獄潛規則顯然是一絲不苟的。與方苞同時被捕上刑的有三個人,一個人以三十兩銀子行賄,骨頭受了一點傷,養了一個月才好;另外一個人賄賂的銀子比前者多一倍,皮肉受了點傷,十來天就好了;第三個人掏的銀子還要多一倍,當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樣走路了。曾有人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罪人貧富不均,都掏錢就行了,何必再製造多寡的差別呢?回答說:沒有差別,誰肯多掏錢②?   監獄和班房(類似臨時拘留所)是合法傷害權密集的大本營,因此也是貪官汙吏的鎮山之寶。說到極端處,犯人在監獄和班房中凍餓病死,或者叫庾斃,官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這是比巡航導彈還要厲害的一種武器。巡航導彈固然是低風險傷人的利器,畢竟還需要花錢生產,而庾斃幾條人命卻不用你掏一文錢,甚至還能幫助你賺點囚糧、囚衣、醫藥和鋪蓋錢。合法傷害權的根基既然如此美妙,抽出許多粗黑的枝條,開出許多賊花樣,一概在情理之中。   【良心和禮節全面倒戈】   中國古代的史書上經常出現一個字:賕。《辭海》上的解釋是賄賂。其實無須解釋,大家一看便知道這個字是什麼意思,以貝相求,不就是權錢交易嗎?   揮動傷人的利器需要使用者心存惡意,這就需要克服良心的障礙。賕則替人免除了這些麻煩。只要你手中有了權,它就會主動找上門來,甜蜜蜜地膩上你,叫你在絕對不好意思翻臉的情境中繳械投降,放下武器,跟他們變成一撥的,團結起來一致對外。你無須任何惡意,甚至相反,拒絕這種賕,倒需要幾分惡意,需要翻臉不認人的勇氣和愣勁。因為賕通常是通過親戚朋友的路子找上門來的。你不僅要翻臉不認謙恭熱心的送禮人,還要翻臉不認你的親戚朋友。   於是,貪贓枉法的成本又進一步降低了,拒絕賄賂的成本則進一步提高了。良心的障礙和禮節的訓練在此全面倒戈,反對他們本來應該維護的東西。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大多數人恐怕只有嘆一口氣,然後甜蜜蜜地,無可奈何地,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懷抱裡。又一位清官從此消失。 註釋: ①參見張居正《張太嶽集》卷十八,<雜著>。轉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關文發、顏廣文著,第二五一頁。 ②《方苞集》第二冊,<紀事>,第七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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