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件發生了,事件中有受害人,那是一種相當嚴重的指控。有受害人,就一定有犯罪行為的存在。
在這次艷照事件中,最值得研究的,本來是艷照的拍攝過程,追究拍攝過程中是否有脅迫、落藥、誘惑等,即使此等情形的情節很輕,也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可是怪異的是,完全沒有人提到這一部分的經過,不論是當事人或是有責任追查的人,都不提。
不提,就是認為在艷照拍攝過程中沒有犯罪行為。拍攝者和被拍者,都純屬自願。
肯定了這一點,也就肯定了,在拍攝過程中,並不存在受害人。
那麼,受害人的產生,就在於事件的第二部分,艷照的被發布。
艷照由私人珍藏,變成了公眾共賞,發布者犯法,照中人,因此已成了受害人。
古人說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當然不適用於這件事,但發布者確然造成了眾樂的效果。也明知擬於不倫至於極點,可是總在心中泛起的念頭是:把火從天界引到人間的那位,觸犯了天條,但造福了人群。
我個人一貫認為青春期間的人體(尤其是女體)極之優美,看了賞心悅目,所以不會為艷照大驚小怪。也知道上帝造人,本來就是一絲不掛的坦蕩蕩,甚麼不雅、淫穢,全是人心中自己產生出來的觀念心中存了不雅之思,看出來自然不雅了,腦內有了淫穢之念,看出來自然就淫穢了,人體本身,何罪之有?
然而,傳播艷照法有明文,是犯罪行為,所以,也自然產生了受害人。然而,受害人受了甚麼害呢?
給人看到了身體?那又有甚麼關係?照照鏡子,人人一樣,鏡子又害了甚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