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曾說:創作的基礎是生活經驗。生活經驗是在所做之外,也包括所遇、所見、所聞的。作者寫出作品來,對其中的事物,雖然不必親歷過,最好是經歷過。
有人根據魯迅的上述見解,提出反駁說:那麼寫殺人最好是自己殺過人,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魯迅說的很清楚,生活經驗這個概念的外延,包括所做、所遇、所見、所聞,即所遇、所見、所聞也屬於生活經驗,而且魯迅明確指出,對於作品中的事情不必親歷過。但反駁者卻把魯迅的這些意見歪曲為寫什麼就必須親自去幹什麼,把生活經驗等同於親自幹或親歷過,犯了故意偷換論題和偷換概念的詭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