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張三、李四兩人,為房地產糾分到縣衙門打官司。
張三拿了三十兩銀子向縣官行賄,請求判個勝訴,縣官一口答應下來。後來李四也到衙門行賄,送了五十兩銀子,求縣官幫他打贏官司,縣官也答應了。
開庭審判的時候,縣官三言兩語問過,就命差役把張三拉下去打屁股,張三忙伸出三個手指說:老爺,我是有理(禮)的呀!
什麼,你有理(禮)?縣官立即伸出五個手指,對張三喝道:他比你更有理(禮)!
理和禮是同音異字異義詞,它們的區別只有寫出來才能從字形上看清楚,聽是聽不出的。這個貪官正是利用了理與禮的諧音,偷換了概念,亦即偷換了判斷是非的標準,用禮偷換了理。按照這個標準,判斷輸贏的依據不是道理和法律,而是是否送了禮以及送禮的多少。
如果一個人送禮,另一個人沒送禮,則送禮者贏,沒送禮者輸;如果兩個人都送了禮。則禮多者贏,禮少者輸。但是聽起來,縣官好像是以理和法作為斷案準繩的清官,實際上卻是一個貪贓枉法的昏官。
面對著這樣腐敗的官吏,難怪人們幽默地諷刺說:有禮走遍天下,無禮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