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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大膽刁民,本官何曾虧了你>

故事裡的詭辯術 于惠棠 589 2023-02-05
  從前有一個縣官要買金錠,店家遵命送來兩隻金錠。縣官問:這兩隻金錠要多少錢?店家答:太爺要買,小人只按半價出售。縣官收下一隻,還給店家一隻。   過了許多日子,他不還帳,店家便說:請太爺賞給小人金錠價款。縣官裝作不解的樣子說:不是早已給了你嗎?店家說:小人從沒有拿到啊!縣官拍案大怒道:大膽刁民,本官要你兩隻金錠,你說只收半價,我已把一隻還給了你,就折合那一半的價錢,本官何曾虧了你!   店家聽罷,苦不堪言。   這位縣太爺為了勒索錢財,絞盡腦汁想辦法訛人。他的話乍聽起來似乎有理。我們假定原先每隻金錠一千元,店家說只按半價出售,即每隻降為五百元。   現在縣官不是把兩隻金錠都留下,而是只留下一隻,把另一隻仍按一千元計算退還給店家,其中五百元是減了半價之後的金錠的價錢,餘下的五百元作為自己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款付給了店家。

  這裡的奧秘就在於,首先,退還的那隻金錠不應仍按一千元計算;其次,這隻金錠原先並沒有付錢(如果原先已經付了一千元,減了半價之後也就無須退還了),因而它仍然是店家的而不屬於縣官,怎麼能用它折合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錢呢?把原來屬於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來頂帳,這就是縣官玩弄的強詞奪理的詭辯。   從概念的角度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即把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等同於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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