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香港的本土文學,想起了一個問題。也是在台灣,本土文學遇到的同一問題:如何恰當對待方言運用。台灣的本土文學家採用了大量運用方言入文,尤其是在對白上,以致不懂閩南語的,瞠目不知所對,如四川人之讀《海上花》,不知所云,根本不懂。
林蔭寫本土,採用的是少用方言的方法。當然不會形成閱讀上的困難。
在作品中運用方言,用得好了,可以盡得方言靈活多變生動有趣之神采,缺點是不懂這方言的就看不懂了。
在香港,好處是大家都說粵語,而有些情形,真不知為何將粵語轉為國語。日前,在街頭有一段對話,粵語進行,思之再三,都覺得無法將其生鬼處用其他語言表達。
對話者甲乙二人,不必追究其身份,對白全在引號之中。
睇咗未?梗睇咗啦,點可以執輸!點?勁!聽講仲有得來!賣大包,益街坊。上邊聽講出咗碟,就嚟有得落嚟啦。犯法喁!有銀執,就有人做!話時話,有得落,留番隻俾我!仲使講,一定預俾你!
兩條麻甩佬,陰陰笑,揮手而別。
這種日常方言,若用在文學作品中,是否會被列為不雅?不雅,有少年覺得奇怪:為甚麼梁先生和湯小姐的妖精打架,大肆宣傳招人來看,更可以在世界各地攞獎,而陳XX和鍾XX的,就變成不雅?
被人看了,就是受害?想了半天,得出的答案是:梁、湯是收了錢(片酬)的,而XX給人白看了,所以是受害。
不知這樣的回答啱定唔啱,甚盼XX社之類的道德塔利班善加指教,好耐都唔該!
(XX甚多,筆者自律也,無涉任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