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隨身智囊 牛奶可樂經濟學

第84章   問題○七五

  為什麼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雇主允許成年人自願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為非法行為?   《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規定:只要員工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則對於超出的部分,雇主必須支付加班工資。自由市場經濟學家經常會抨擊這一規定,他們指出,即便雇主不支付加班工資,也有不少人自願工作更長時間。由於加班工資製造的障礙,大多數雇主只在出現意料之外的產能不足時,才要求員工加班工作。而這種情況走很少的。為什麼法律禁止員工和雇主就加班工資問題達成互惠契約呢?   要求雇主支付加班工資的邏輯,與要求雇主限制工作場合安全風險的邏輯類似。這也就是說,個別員工可以通過工作更長時間,提高自己獲得晉升的機率,可要是其他人也都效仿這一做法,所有人的晉升前景就跟從前都不加班的時候一樣了。結果變成了一場你死我活的激烈較量,每個人每天都必須工作到晚上八點,以免落後於他人。

  即便不考慮晉升問題,從較大的群體範圖來看,個別人工作更長時間也貌似頗有吸引力,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比方說,假設一個人工作更長時間,那麼這個人就買得起位於較好校區的房子;可要是所有人都工作更長時間,只可能帶動該校區房子漲價。最終結果是,還是有一半的孩子只能上較差的那部分學校。   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建立在以下隱含前提之上:個人的回報只取決於絕對績效。但事實上,生活裏大多數事情都是以相對位置定高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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