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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的危機

迫切的危機

湯姆.克蘭西

  • 小說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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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5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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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迫切的危機】典故

迫切的危機 湯姆.克蘭西 779 2023-02-05
迫切的危機典故   一九一九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史甘克控美國(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次提出明顯而即刻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則,其背景需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社會黨秘書長史甘克向應召役男寄發反對徵兵傳單,其內容不但抨擊徵兵為違憲虐政,而且煽動役男應維護自己的權利,抵制徵召。這種言論被當局認為意圖於軍中引起抗爭,阻撓徵募,顯然嚴重地妨害了國會募集軍隊的權力,因而以違反偵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對其提出控訴。雖然史甘克辯稱偵察法在本案中抵觸了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出版自由條款,係屬違憲不當,然而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一致確認其有罪。荷姆茲大法官在本案中,首次提出明顯而即刻之危險的原則,宣布法院的意見:

  一切有關言論自由的訟案,其癥結在於言論當時所處的環境及性質,是否具有造成實際禍害(Substantive evils)的明顯而即刻之危險。如果具有這種危險,那麼國會便有權予以制止。而這乃是一個是否迫切和程度上的問題。當國家處於戰爭期間,許多平時可以容忍的言論,則因其妨害作戰,不能不予以限制,即法院亦不能以其為憲法上的權利而予以保障。   就本案判決之於言論自由而言,它顯示了三項意義:第一,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出版自由條款,並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國會可因具國家的實際需要予以限制。第二,一九一七年的偵察法並不構成違憲,這可以說是對一七九一年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實施以來,國會究竟可否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作了一個明確的解釋。第三,本案例之判決創始了一項新的衡斷言論自由的原則明顯而即刻之危險的原則,而此項原則的精義,是指依言論之性質及當時的環境,凡具有造成實際禍害的明顯而即刻之危險者,應負法律責任,否則即不得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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